(相關資料圖)
1、“待攤費用”和“預提費用”歷來都是體現權責發生制原則最主要的賬戶。
2、財政部于2000年頒布的《企業會計制度》(以下簡稱“原制度”)中規定的“兩費”分別屬于資產類和負債類科目,其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中均有專項列示。
3、“新準則應用指南”附錄“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”中刪除了“待攤費用”與“預提費用”科目,并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中也相應取消了這兩個項目,但未對原制度規定的待攤、預提有關業務的賬務處理及報表列示作任何說明,也沒有任何一處地方明確表示允許待攤、預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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